郭羅基
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,而且必須強制執行。人
們為什麼能接受?因為它體現了正義,至少可以說,希望它體現正
義。中國古代的「法」字,左邊從水,意為「平之如水」,右邊是一
種神獸的名字加去,意為「觸不直者去之」;合在一起就是公平正
直。在有些民族的語言中,法律、司法、正義乾脆就是一個詞。英文
的justice,既是正義又是司法。俄文的право,既是法律又是
正義。這就是法律的權威的兩個來源﹕一是國家強制力量,一是社會
正義理念。
古希臘時代,人們認為奴隸佔有制度是正義的。連大思想家、大學問
家柏拉圖、亞里斯多德也極力鼓吹奴隸不是人,只是「會說話的工
具」。在現代,任何一個普通人都可以指出他們的錯誤﹕把人不當人
是非正義的。這是因為時代不同了,對正義就有不同的看法。可見,
沒有「永恆正義」。在根本利益互相衝突的社會中,也沒有「普遍正
義」。梁山泊的好漢們扯起一面「替天行道」的杏黃旗,自認為是正
義的;宋朝的朝廷卻討伐他們的「犯上作亂」,認為是非正義的。不
同階級、不同利益集團的人,對正義也有不同的回答。正義是可變
的、相對的,但並不是不可捉摸的。一個時代總有某種公平、合理的
觀念來指導和評價人們的行為,這就是社會正義。雖然不同階級、不
同利益集團的人抱有不同的正義觀念,也一定有全社會流行的正義觀
念,因為生活在同一社會中的人們既有不同利益也有共同利益。全社
會流行的正義觀念是符合人們的共同利益的,也是代表社會發展方向
的。歸根到底,正義觀念是由體現人們利益關係的經濟基礎決定的。
近代以來,實現社會正義是維護人權的要求,必須堅持兩個原則。首
先是平等原則,每個人平等地享有公民利權和政治利權,經濟、社會
和文化利權;違反平等原則享有任何特權是非正義的。如果事實上已
經存在著某種不平等,用平等的原則來對待不平等,結果還是不平
等;只有用不平等來對待不平等,才能達到平等,從而以正義矯正非
正義。因此,實現社會正義還需要第二個原則,那就是差等原則。對
於社會上受損的利益集團、弱勢人群、處在不利地位的人們,應當提
供更多的機會。美國有一個《平權法案》,規定對某些少數族裔在教
育、就業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。在申請大學入學時,黑人學生可以比
白人學生以較低的標準錄取。錄取標準是差等的。但這個法案的名稱
卻是「平權」,它的深刻含義就在於以差等實現平等。差等原則的根
據是人權上的平等,因此差等原則是以平等原則為前提的,離開了平
等的差等就是製造不平等,又成了特權。
社會正義可以區分為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。實質正義是指社會制度和
法律本身的正義。形式正義是指制度的操作和法律的執行方面的正
義。一種公平、合理的制度和法律,並不能保證操作和執行一定是公
平、合理的;反之,在操作和執行方面雖然公平、合理,制度和法律
本身卻不一定是公平、合理的。觀察和改革社會的非正義,必須弄清
楚毛病是出在制度和法律本身,還是出在制度的操作和法律的執行?
或兩者兼而有之?
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在法律方面的體現,就是立法中的正義和司法中
的正義。
以社會正義作為立法動機並導致立法行為,法律的創制才能出現符合
社會正義的效果。如果事實上出現了「惡法」,追溯其動機,必定是
離開了社會正義。中國關於「勞動教養」的法規就是「惡法」,它授
權公安機關不經法庭審判而對公民作出強制勞動的決定,完全是違反
人權公約的。《公民利權和政治利權國際公約》第八條規定﹕「任何
人不應該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性勞動」。「勞動教養」的法規造成
許許多多的受害者,社會正義的呼聲要求予以廢除。中國的立法者無
動於衷,就因為與中國政府人權觀念上的迷誤相聯繫,立法動機中存
在著非正義性。
司法中的正義也可以叫做「訴訟正義」,即根據有效的法律公正、合
理地解決衝突和糾紛。法律本身符合社會正義,並不能自動地實現出
來,只有法律的執行同樣也符合社會正義才能見效。中國的刑法將
「反革命罪」改為「危害國家安全罪」,這是一個進步。但改變了法
律沒有改變執行法律的指導思想,司法機關還是像懲治「反革命罪」
一樣來審定「危害國家安全罪」,繼續在製造冤案。為了實施執行法
律的社會正義,還需要一系列的措施,諸如獨立審判、公開審判、無
罪推定、法庭辯論、證據規則以及迴避制度、辯護制度、上訴申訴制
度等等。
法律體現了社會正義,但並不等同於社會正義。社會正義不可能全部
被包含於法律之中;而法律也不是以社會正義為唯一內容。法律固定
了一定的社會正義,成為行為規範,就是長期穩定的。社會正義是隨
著物質生活條件的發展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而變動的,新的社會正義觀
念和陳舊的法律必然發生矛盾,要求對它修改或廢除。法律也可能並
不體現社會正義,那就是「惡法」;雖說「惡法亦法」,它是沒有存
在根據的法。正因為法律體現了社會正義而又不等同於社會正義,法
律的命運決定於社會正義對它的評判。
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,而且必須強制執行。人
們為什麼能接受?因為它體現了正義,至少可以說,希望它體現正
義。中國古代的「法」字,左邊從水,意為「平之如水」,右邊是一
種神獸的名字加去,意為「觸不直者去之」;合在一起就是公平正
直。在有些民族的語言中,法律、司法、正義乾脆就是一個詞。英文
的justice,既是正義又是司法。俄文的право,既是法律又是
正義。這就是法律的權威的兩個來源﹕一是國家強制力量,一是社會
正義理念。
古希臘時代,人們認為奴隸佔有制度是正義的。連大思想家、大學問
家柏拉圖、亞里斯多德也極力鼓吹奴隸不是人,只是「會說話的工
具」。在現代,任何一個普通人都可以指出他們的錯誤﹕把人不當人
是非正義的。這是因為時代不同了,對正義就有不同的看法。可見,
沒有「永恆正義」。在根本利益互相衝突的社會中,也沒有「普遍正
義」。梁山泊的好漢們扯起一面「替天行道」的杏黃旗,自認為是正
義的;宋朝的朝廷卻討伐他們的「犯上作亂」,認為是非正義的。不
同階級、不同利益集團的人,對正義也有不同的回答。正義是可變
的、相對的,但並不是不可捉摸的。一個時代總有某種公平、合理的
觀念來指導和評價人們的行為,這就是社會正義。雖然不同階級、不
同利益集團的人抱有不同的正義觀念,也一定有全社會流行的正義觀
念,因為生活在同一社會中的人們既有不同利益也有共同利益。全社
會流行的正義觀念是符合人們的共同利益的,也是代表社會發展方向
的。歸根到底,正義觀念是由體現人們利益關係的經濟基礎決定的。
近代以來,實現社會正義是維護人權的要求,必須堅持兩個原則。首
先是平等原則,每個人平等地享有公民利權和政治利權,經濟、社會
和文化利權;違反平等原則享有任何特權是非正義的。如果事實上已
經存在著某種不平等,用平等的原則來對待不平等,結果還是不平
等;只有用不平等來對待不平等,才能達到平等,從而以正義矯正非
正義。因此,實現社會正義還需要第二個原則,那就是差等原則。對
於社會上受損的利益集團、弱勢人群、處在不利地位的人們,應當提
供更多的機會。美國有一個《平權法案》,規定對某些少數族裔在教
育、就業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。在申請大學入學時,黑人學生可以比
白人學生以較低的標準錄取。錄取標準是差等的。但這個法案的名稱
卻是「平權」,它的深刻含義就在於以差等實現平等。差等原則的根
據是人權上的平等,因此差等原則是以平等原則為前提的,離開了平
等的差等就是製造不平等,又成了特權。
社會正義可以區分為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。實質正義是指社會制度和
法律本身的正義。形式正義是指制度的操作和法律的執行方面的正
義。一種公平、合理的制度和法律,並不能保證操作和執行一定是公
平、合理的;反之,在操作和執行方面雖然公平、合理,制度和法律
本身卻不一定是公平、合理的。觀察和改革社會的非正義,必須弄清
楚毛病是出在制度和法律本身,還是出在制度的操作和法律的執行?
或兩者兼而有之?
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在法律方面的體現,就是立法中的正義和司法中
的正義。
以社會正義作為立法動機並導致立法行為,法律的創制才能出現符合
社會正義的效果。如果事實上出現了「惡法」,追溯其動機,必定是
離開了社會正義。中國關於「勞動教養」的法規就是「惡法」,它授
權公安機關不經法庭審判而對公民作出強制勞動的決定,完全是違反
人權公約的。《公民利權和政治利權國際公約》第八條規定﹕「任何
人不應該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性勞動」。「勞動教養」的法規造成
許許多多的受害者,社會正義的呼聲要求予以廢除。中國的立法者無
動於衷,就因為與中國政府人權觀念上的迷誤相聯繫,立法動機中存
在著非正義性。
司法中的正義也可以叫做「訴訟正義」,即根據有效的法律公正、合
理地解決衝突和糾紛。法律本身符合社會正義,並不能自動地實現出
來,只有法律的執行同樣也符合社會正義才能見效。中國的刑法將
「反革命罪」改為「危害國家安全罪」,這是一個進步。但改變了法
律沒有改變執行法律的指導思想,司法機關還是像懲治「反革命罪」
一樣來審定「危害國家安全罪」,繼續在製造冤案。為了實施執行法
律的社會正義,還需要一系列的措施,諸如獨立審判、公開審判、無
罪推定、法庭辯論、證據規則以及迴避制度、辯護制度、上訴申訴制
度等等。
法律體現了社會正義,但並不等同於社會正義。社會正義不可能全部
被包含於法律之中;而法律也不是以社會正義為唯一內容。法律固定
了一定的社會正義,成為行為規範,就是長期穩定的。社會正義是隨
著物質生活條件的發展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而變動的,新的社會正義觀
念和陳舊的法律必然發生矛盾,要求對它修改或廢除。法律也可能並
不體現社會正義,那就是「惡法」;雖說「惡法亦法」,它是沒有存
在根據的法。正因為法律體現了社會正義而又不等同於社會正義,法
律的命運決定於社會正義對它的評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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